制分
【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一奸一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一奸一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一奸一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一奸一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一奸一者必诛连刑。如此,则一奸一类发矣。一奸一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一奸一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一奸一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翻译】
凡是国土广大君主尊贵的,从来没有不是法制严厉而可以达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所以君主划分爵位,制定俸禄,法制必定严厉而苛刻。国家得到治理,民众就会安宁;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一弛则不符合事情的实际。况且拼命卖力,是民众所具有的,按人之常情没有不是想用拼命卖力去获得想要得到的东西;他们的喜好和厌恶,是君主能够加以控制的,民众喜好的是利禄,厌恶的是刑罚。君主把握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来驾驭民众的力量,和实际情况不应该有什么差错了,然而法禁松一弛政事有过失,是由于赏罚不得当。君主治理民众不掌握法制而使他们去恶从善,像这样,那就等于没有法制了。
所以决定国家是治还是乱的道理,应把致力于区分刑、赏的界限作为最迫切的任务。治理国家的人没有一个没有法制,然而有的起作用,有的名存实亡;名存实亡,是因为没有掌握刑赏界限的缘故。治理国家的人,他的刑、赏没有不确定界限的;有的人用不同的标准作为界限,不能说是界限;至于明察的君主所确立的界限,是按照唯一的法制来划界的。因此民众都尊重法制而畏惧禁令,希望不要犯法判罪而不敢期待奖赏。所以说:不用等到用刑奖赏,民众就已努力做事了。
因此,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善于把禁止一奸一邪作为首要的任务。这是为什么?因为禁一奸一的法律与人之常情相通,关系到治国的道理。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察觉的一奸一邪行为的方法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务必使民众互相窥一探彼此的情况。然而使民众互相窥一探的方法又是什么呢?就是:同里的人犯罪,互相牵连受罚罢了。禁令倘若牵连到自己,从情理上讲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别人犯罪,自己受到连坐。有一奸一邪想法的人不让他们隐蔽起来,因为监视的人很多。这样,民众自己小心谨慎,对别人加以监视,告发坏人的隐密。告发一奸一邪者的人免罪受赏,有一奸一邪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罚。这样,各种各样的坏人就被揭发出来。连细小的一奸一邪行为都不容发生,是由于私人告密和实行连坐所起的作用。
最高明的治国原则是,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所以有统治术的国家,不根据个人的声誉而用人,国家就会无敌天下,国内也一定会太平安宁,这是因为使用了法术。丧失主权的国家,让敌兵在自己领土上公然横行,不能防御和制止,是由于任用个人而不运用法术的缘故。自己放任别人攻打自己,是因为只依靠个人;有力量进攻别国,是因为推行法术。所以,有治国方术的国家,要去除空谈而运用法制。
凡是表面符合论功行赏条例而又是不正当的功劳,难以知晓;那些被辞令掩饰的错误,难以发现;所以刑罚和奖赏就被这些表里不一的情况所迷惑了。所谓依照论功行赏的条例而难以识别的功劳,是一奸一邪的功劳;臣下那些难以发现的过错,就是错误的根源。依照常理则不能发现一奸一邪的功劳,只以常情来衡量,就看不出一奸一邪的根源,这样奖赏和刑罚这两件大事怎么能不都发生差错呢?因此,有虚假功劳的人在国内获取了名声,游说之士在国外为自己谋划,所以愚、怯、勇、慧四种人互相勾结,用虚伪无用的学说来迎一合世俗,取一悦于社会。所以这些国家的法制不执行,刑罚不施加给罪人。这样,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呢?事实本来是有所表现的,但按照常理考察却失去了应有的度量,度量的失误,并不是法制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法制虽已制定,却又去依靠个人的智慧。放弃法治而依靠个人的智慧,接受职事的官吏怎能得到要领呢?办事的要领与事情的实际不相称,法治怎么会不出现过失而刑罚又怎能不烦乱呢?因此,奖赏和刑罚受到干扰,出现混乱,治国之道发生错误,这是由于刑赏界限不分明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