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四 行万里路 在疯狂中保持清醒
经过四个多月的审讯,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子终于有了结论。一九八九年二月,围墙颓倒的半年前,十岁的克利斯和高定在逃亡时被击倒;克利斯当场死亡,高定足踝踩中槍。
被告的四个年轻的士兵,两个被判无罪,因为他们只是口头发出命令:"射!"用槍射击高定脚部的士兵判了两年徒刑,但是可以假释;最重的,是开槍射杀克利斯的士兵,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法官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
克利斯憔悴的母亲说:"对,我满意了。杀人的人受到了制裁。"在审案期间,许多东德人写信给这个母亲:"你就饶了那年轻的士兵吧!他有小孩,还有前途,死者也不能复生……"克利斯的母亲说:"他有小孩,还有前途——我的克利斯本来也会有小孩、有前途的,谁想到他呢?"
死者的母亲满意了,不满意的人却很多。法官的判决,并没有回答任何基本问题:以今日之是非昨日之是,公平吗?法官援引当年纳粹的审判,说是个人良知必须超越国法军令,可是,在战后的审判中,也有法庭认为不能以今天的标准问罪昨天的标准。东德的守卫当年是在捍卫围墙,"保国卫民",而逃亡者就是叛国者。谁都知道,狙击到逃亡者的士兵会受部队长官表扬、会得奖金、假期、升迁机会……他所捍卫的国家没有了之后,说他是杀人凶手、惩治他,不仅只是以今日之是非昨日之是,而且是以西德的法律强加在东德人民的头上。
法官也不曾回答,究竟谁真正有罪?把槍拿在手里直接开火的人被惩罚了,那么那发号施令的连长呢?统筹作业的将军呢?下达格杀令的总理呢?当年负责筑墙、把人民当囚犯的政治首领呢?如果克利斯不死,他的逃亡罪会被东德的法庭判三年以上的徒刑。在围墙建起之后,有两万三千人因试图逃亡而坐牢,这当然也是不义的迫害。所以,该从哪里开始惩罚和报复呢?解押犯人的法警?辩护无力的律师?开判决书的法官?监狱的狱长?牢房的守卫?极权统治是一个密密麻麻、脉络繁复的大网;开槍的守卫只不过是大网中一个极小的环结。
法官也没有回答,在这个大网之中,个人究竟能为自己负责多少?"尊重生命",法官严肃的教训被告,"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士兵怎么会知道呢?他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成长的?他的幼稚园老师、中学教官、部队长官,曾经教过他"良知超越法律"吗?在他的社会教育过程,电视上的新闻主播、报纸上的社论专栏、国庆日和劳动节的演讲者,可曾告诉他"尊重生命是人生最高准则"?
法官所倚赖的,是一个非常高的道德标准:他要求个人在一个疯狂的社会里保持清醒。他自己或许做到了。三十年前,看穿了所谓社会主义的面具,逃亡到西方。几年之后,法官的哥哥也走上逃亡之路,却被捕下狱。或许因为亲身受过围墙的迫害,法官对士兵下了较严的判决。但是他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要求无形的道德超越有形的法律,他就踩进了哲学和法学的沼泽区——究竟有没有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原则?舍法律而讲道德是不是等于给自由心症开了后门?法律,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正义;相反的,有许多时候法律,因为它有形而缺少弹性,反而阻碍了正义的伸张。我们知道以法律来规制正义,其实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折衷之计,可是,以无形的,往往模棱两可的"良知"来决定正义的话,危险是不是更大?
紧接着这一场官司的落幕,下一场审判又开庭了。时间往前推。一九八四年,两名士兵射杀了一个名叫米夏的年轻人;在围墙的脚下,他流血过多而死。
这一场,短短几天就有了结果。另一位法官,认为被告有罪,因为他们做了违背良心的事,取人性命,可是判得很轻,十六个月,而且缓刑。判得轻的缘故?女法官说,因为被告在一个极权社会中成长,没有学习到以良知判别是非的能力;而且,法官说,人大多是弱者,怕事、随俗……能够抵抗大环境的只是少数的英雄,我们不能要求大家都是英雄。
你满意这个判决吗?
被杀的米夏的父亲摇头,他说:
"这叫什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