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文化间性(附讨论)》原文·哈贝马斯
人权具有两面性,它既是道德范畴,也是法律范畴。撇开其道德内涵不论,人权表现为法权(juristische Rechte)。和道德规范一样,人权涉及到"人所具有的一切"。但是,作为法律规范,人权保护的只是特定法律共同体中的单个成员,一般就是民族国家的公民。人权表现为主观权利,它提供了自由的活动空间:在此空间中,任何人都无须为他的所作所为公开进行辩解。这和道德有所不同,义务在这里并不优先于权利。由于法律义务是相互明确合理自由活动界限的结果,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始终都是人的权利(Menschenrechte),而不是人的义务(Menschenpflichte)。
全球化趋势
所谓"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是一句空话。在人权的普遍意义与实现人权的具体条件之间,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紧张关系:人权应当适用于所有人,而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我们可以这样来设想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过程:即所有的国家都转变为民主法治国家,而每一个人同时又都享有选择国籍的权利。我们离这个目标的实现还很远。一种可能性在于:任何一个人,作为世界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人权。联合国的《人权宣言》(Die Allgemeine Menschenrechtserklaerung der Vereinten Nationen)第28条就曾提出要建立起一种全球秩序,"让《人权宣言》中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然而,要想真正从制度上实现世界公民权的目标,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从民族国家到世界大同,这中间充满了重重危险,只是我们还没有认识到而已,比如: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 国际法主体早已失去了其纯洁性,因而国际法主体的世界正在走向没落;跨国机构和国际会议还处于萌芽状态,它们所提供的合法性还很成问题,并且一如既往地依赖于强权国家和强权联盟的善良意志。在这样一种变动不居的时局下,人权尽管是国家共同体政治的唯一合法化基础,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了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但是,围绕着人权的普遍意义,内容以及地位,展开的争论,则愈演愈烈。 利用规范论述展开的人权话语甚至还遭到了彻底的怀疑,怀疑的内容在于,从其他文化的前提出发,是否还能解释清楚发生在西方的政治合法化形式。最极端的还是一些西方知识分子,他们坚持认为在人权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背后隐藏着的是西方阴险的权利要求。一句话,殖民主义的历史就是践踏人权的历史。
西方自身的话语
即使在我们西方,所谓的平等权,是逐步才普及到被压迫群体、边缘群体以及遭到排挤的群体头上。经过顽强的政治斗争,工人、妇女和犹太人、吉卜赛人、同性恋者以及难民等,才被当作平等的"人"对待。回顾历史,从各种解放潮流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一直都在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任何一次解放潮流中,在要求平等和包容的同时,实际上也遮蔽了那些被排挤群体的不平等。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怀疑:人权的功能是否仅限于意识形态。人权难道不是一直都在提供一幅错误的普遍性图景,也就是说,一直都在提供一种想象的人性的图景,在这背后,或许隐藏着西方帝国主义的本质和他们的切身利益?
西方知识分子关于人权的详细讨论我不想展开。
他者的话语
不管我们怎么来回答人权观念滥用的问题,西方知识分子不应把他们关于欧洲中心主义偏见的论述与其他知识分子与他们之间的争论混淆起来。当然,在跨文化争论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其他文化的代言人借用我们的理性批判者和权力批判者的论据,来阐明人权的有效性始终局限于欧洲的发生语境当中。西方的批判者是从自身传统中获得他们的自我意识的,就像中国知识分子从它们自身传统中获得他们的自我意识一样,因此他们绝对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就批判人权。因为,其他的文化和世界宗教在当前所面对的社会现代化的挑战,和欧洲在开始找到人权和民主法治国家的时候所面临的挑战是一致的。
接下去我想参与到对人权的跨文化讨论中去,并且想扮演一个卫道士的角色,为西方的人权辩护。
我的出发点是,人权不是源于西方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是源于这样一种尝试,即对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社会现代化所引起的一系列挑战作出回应。
对于现代性的发生条件,我们可以说出不同的评价,可是现代性在我们中间已经成为一个事实,面对这个事实,我们别无选择,也就是说,我们无需也无法对它加以反思和论证。围绕着如何解释人权而展开的争论涉及到的不是现代性条件是否可遇,而是对人权的一种解释从其他文化的角度来看,也应当适用于现代世界。
关于人权的一些讨论,比如人权的世俗化特征问题,我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
1991年,新加坡发表宣言提倡“共享的价值”,1993年,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和中国(曹:注意哈贝马斯将台湾和中国作了区分)共同发表了曼谷宣言,像在维也纳人权会议上表现出来的那样,这场关于亚洲价值的讨论掀起了轩然大波。其中,政府发言人的策略性表达和反对派知识分子以及独立知识分子的有关论述既相互联系相互角逐。
有关于主要是针对人权的个体主义特征以及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远东文化而展开的批判,主要表现为三个观点
一,批判权利优先于义务的原则
二,提出一种共同体主义的人权秩序 (曹:这个共同体主义哈贝马斯指“社群主义”)
三,个人主义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共同主义的社会秩序的消极作用
下面谈第一点
讨论的核心是亚洲古老的文化强调的是共同体优先于个体,没有截然区分法律和伦理。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维持政治共同体的,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政治伦理不承认任何主观权利,只承认赋予个体的权利。每个传统中都埋藏着习俗,它们与共同体息息相关,并要求个体服从和适应共同体,这种习俗和西方个体主义的法律观念是水火不容的。
在我看来,这场围绕文化差异展开的讨论走的是一条错误的道路。
我们当然可以通过现代法律形式——指的当然是欧洲的法律程式——来推导其功能方式,对个人的生活方式、主观权利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主观权利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严格遵守伦理的生活观念;摆脱道德束缚而关注自身的偏好。它们建立在无数独立行为者的解中心化的决断之上。亚洲社会也把实证法(Positives Recht)当作控制媒介。西方当初用这种法律来反对古代集体的社会化形式,因此考虑的是其功能;亚洲现在这样做,和欧洲当初是如出一辙。比如,法律安全是交往稳定的必要前提,而交往又建立在算计、信任和责任等基础上。因此,我认为,关键并不在于文化层面,而在于社会经济层面。亚洲社会不能抛开个体主义的法律制度,而实现经济现代化。他们不能顾此失彼。从亚洲国家来看,问题并不在于人权作为个体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部分是否与自身的文化传统相一致,而在于传统的政治一体化形式是否能够适应难以拒绝而又广受肯定的经济现代化的要求——它们是否可以违背经济现代化的要求而继续坚持下去。 现在我们讨论第二点,即关于人权问题讨论的顺序问题。我们知道,关于人权的讨论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各个领域的讨论,现在我们就来探讨这些的顺序问题。
西方批评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和中国大陆等违反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政治的公民权利;而这些地方的政府则强调社会的基本权利和文化的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以此来为自己辩解。他们认为,应当强调"经济的发展权利",而这种权利显然具有集体主义色彩,为此,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民众物质需要程度之前,有必要暂时搁置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的参与权利。民众如果处于贫困状态,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而不是权利平等和意见自由。但是,功能性的论证不能就这样随便地转变为规范性的证明。当然,在普及人权的漫长过程中,的确要做到注意轻重缓急。但这并不说明,社会的基本权利和文化的基本权利值得"优先"考虑。因为这些基本权利只是平等的自由基本权利和政治基本权利的现实条件。
此外,政府为了维护政治的稳定,不惜使用"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且用儒家学说来为这种父权制的作风进行辩解。因为儒家传统的政治伦理不承认任何主观的权利,而强调民众对于政治共同体的义务优先于权利。这个论据关系到对于个体主义法律制度的作用的批判,因为个体主义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冲突,而危及到成熟生活秩序(家庭、邻里以及政治等)的社会稳定性。
作为来自西方的客人,我想说亚洲政府实际上根本没有保护个人权利,而是想像家长一样去呵护个体,这就使得它们能够将西方的经典权利限制为生存权和身体不受伤害权,限制为笼统的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平等,限制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但是从规范的角度看,优先考虑社会和文化的基本权利是没有理由的,原因在于这些社会文化的基本权利仅仅是为了捍卫社会的公平价值——这个公平价值是罗尔斯的概念——也就是说仅仅是为了捍卫均等使用自由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基本权利的现实前提。
和上述两个论据相关的就是第三点。这第三点是一种批判,针对的是个体主义法律制度的作用。他们认为,个体主义法律制度对亚洲社会的家庭、友邻、政治等成熟的社会制度的一体化构成了威胁。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赋予个体以可塑的主观权利,它就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因此也就违背了亚洲本土文化的共识取向。对于这种批判我觉得有必要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解释立场。一种是原则性的,另一种是政治性的。从原则角度看,亚洲的保留意见背后有积极因素。这种批判的对象是传统的洛克主观权利观念,这种观念被今天占统治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又重新翻炒了起来。我个人倾向于对一种叫“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批判,因为这种“占有性个人主义”认为个体的可塑性主观权利只能把法律共同体当中主体间相互承认的规范作为基础。主观权利的确属于单个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人作为这些主观权利承担者的地位在法律共同体当中才能确立起来,因为这个共同体是建立在全体成员自愿原则和相互承认的基础之上的。我认为,人权观念必须摆脱形而上学的沉重立场,也就是自由主义的立场。 这种立场认为,在社会化之前就有了个体,他们生来就有平等权利。西方如果坚持这种片面的观点的话,会引起东方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也就是东方人会认为集体共同体的权利优先于法律个人的权利。如果我们把社会化过程和个体化过程的相互统一性提高到法律的高度,那么,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进行选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因为法人只有沿着社会化的道路才能实现个体化,所以个人的统一性也就只能用人际关系的开放性和文化传统的开放性来加以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人际关系和文化传统当中个人的完整才能得到保障。
下面是我的主要观点:一旦离开浓烈的“共同体主义”,对于“个体主义”的理解,不管它是多么正确,都是不完善的。关于这点讨论,我还想补充对儒家学说的理解。通过阅读儒家学说也提醒他们西方人他们自己原来也有自己的特殊传统,比如美国的实用主义、德国以洪堡为代表的传统等。
规范论证之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关于现在法律解一体化作用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在亚洲国家,政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正在不断加速,经济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过程不能与以法律形式的现代化混为一谈,因为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当中,压迫、剥削和滥用行政权力还屡见不鲜。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将政治法律化,此外还要重视人权,才能有助于现代化在加速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冲突和紧张。要想用现代法律手段来解决高度复杂社会中的一体化问题,就必须建立起抽象的公民团结形式;成功与否,关键要看基本权利能不能得到落实。
以上是三个批判观点。其他文化的代言人攻击西方文化的口实,是主观权利的个体主义特征、政治统治脱离宗教主义世界观和世界观所具有的世俗特征,即个体主义和世俗化。世俗化这个问题在中国好象意义不大。
在伊斯兰、基督教、犹太教的原教旨主义者看来,真正的真理要求,其绝对性质在于,在必要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政治暴力的手段加以贯彻,这种观念造成了共同体的排他性。在这样宗教观合法化或世界观的合法化的过程中,他们是不会被宽容的。据我所知,中国是没有原教旨主义传统的。中国通过原教旨主义的反例来学会如何对待人权可能会更好一些。
欧洲曾经历过教派分裂的时代,并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后果;欧洲必须努力消除这些政治后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的人权观念才应运而生;今天,欧洲之外的文化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文化冲突本身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在这样一个“世界社会”(这是个非常时髦的概念)里,不管文化系统多么不同,集体生活的行为者好歹都得通过规范达成一致,因为闭关锁国在现在的世界格局内是没有出路的。当然即便在传统的社会里,世界观多元主义也在内部逐渐形成了。即使在文化相对统一的社会里,也必须对占主流的文化教条主义不断进行反思,促使其发生转型。当然首先是在知识分子阶层中形成这样一种意识:即必须让各自的宗教"真理"与公共的世俗知识一致起来,以便在同一个话语空间中对抗其他宗教以及其他世界观的真理要求。
如同教派分裂以来的基督教一样,在对现代生活状况反思的触动下,传统世界观彻底转变成了理性的世界观。“理性的世界观”是罗尔斯的一个概念,罗尔斯称这种理性的世界观为反思的道德观和反思的自我观。罗尔斯所说的反思的道德观和反思的自我观为合理对待其他不同信念创造了条件,它们也必然会和其他信念就平等共存的原则达成一致。在中国,世俗化的世界观也必须通过宽容和其他世界观平等共存。
刚才我作的是对西方人权观念的辩护。我把西方的合法性类型看作是对普遍性挑战的回应。当然我所说的普遍性挑战已不仅仅局限于西方,而且我也不觉得西方人已经找到了答案,或者找到的答案就是唯一的或者是最好的。眼下的讨论对于我们是个很好的机会,争论能让我们认识到我们自身的盲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来,解释学对跨文化问题的反思使我们注意到沟通话语前提当中埋藏着的规范内涵。所谓的规范内涵就是,撇开文化内容不谈,所有的人都能直觉地清楚地认识到,只要交往参与者相互之间没有建立起对称的关系,就是说,只要交往参与者相互之间没有建立起相互承认的关系,并接受对方的视角,用他者的眼光审视自己,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那么就不可能出现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共识。
由此,我们不仅可以对关于人权的不同看法、各种偏颇的解释以及狭隘的应用加以批判,而且也可以对关于人权的工具主义观点加以批判。这种工具主义观点是无耻的,因为它打着普遍主义的幌子,为了特殊的利益,而这些特殊的利益导致了错误的立场。认为西方人对人权意义滥用,是完全正确的。
谢谢。
附:提问和讨论
一.问:人权与道德的关系如何?
答:人权具有道德内涵,又体现为法权;人权具有法律意义,其基础是国家/政治共同体。人权在道德和法权之间具有独立性。
二、问:坚信“人权”方法论上的合理性?
答:“规范性论证”——和接受其他道德规范的过程是一致的。
三、问:我们如何才能选择我们的基本权利?
答:在民主法制国家内,由公民(立法者)以及政治立法者选择。
四、问:中国能否既发展现代化经济,又保留传统的“上层建筑”?
答:这个问题的最好答案在提问者那里。现在有研究趋势探讨现代性的不同形态。看来资本主义只是一种市场经济模式,不一定放之四海皆准;就是在西方社会内部,也有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式,比如德国的莱茵模式和美国的模式就不同。相信中国能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当然这个全在于中国的同人,我本人是无能为力了。
五、问:请具体解释一下“现代性的挑战”及其和人权观念的关系
答: 无论如何,我们是毫无选择地被推入了现代性。现代性对传统的挑战有三种:
一,经济现代化,传统的经济交往模式到全球模式的转换;商业化导致私法的产生,保证商业活动的可信性、可预见性和信任的前提;
二,文化、宗教的多元论;宗教的多元问题在中国好象不成问题;
三,社会个体化的挑战;对这些挑战的应战手段是让世界观变的中性化;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基本权利。
六、问:你怎么看“西方不能将西方人权观念强加于中国”?
答:西方不能也不原将自己的人权强加于中国。我们整个世界已经被拉到了一起,世界一体化需要一套共同规则,人权是规则成立的历史理由,也是基本理由。联合国的人权原则就是标志。问题已经不在于是否承认人权,而是不同国家如何理解人权。人权的文化间性是一个我们将一直讨论下去的问题。
七、问:你怎么看“人权高于主权”?
答: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国家主权”是一个古典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但是其中含有一面,即“强权国家永远不会错”。二战之后,东京、纽伦堡审判确定的战争罪和人权的观念是现在联合国人权原则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