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乞不用赃吏疏》原文及鉴赏
包拯《乞不用赃吏疏》
臣闻: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①,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②,或横贷以全其生③,或推恩以除其衅④,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⑤,殊无畏惮。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 太宗朝⑥,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⑦,及该赦宥,谓近臣曰: “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⑧,不可复以官爵。” 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⑨!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 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⑩。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
【鉴赏】
宋朝官吏繁多,且对官吏的优待及对其犯罪的宽宥又是空前的,故吏治腐败,赃赂公行。仁宗时代,招权纳贿,日炽一日,贪官污吏不得惩治。即使被揭发,或重罪轻判,或朝撤职夕复位,或行贿投靠,易地做官。号称清官的包拯眼见腐败如此,出于爱国热忱,在任监察御史时,给仁宗皇帝上了这篇“奏疏”,要求严惩贪官污吏,永不录用。
文章开篇,以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为倡廉惩贪的立论基础,接着分析腐败现状: 国家地广官多,贪污受贿天天皆有。待“具案”上报,有的假借名目全其生命,有的以特殊恩典开脱罪行。国家的严刑峻法,形同空文。贪官污吏也就无所畏惧! 再以历史事例进行对比: 两汉时不仅严惩贪官,并严禁其子孙为官; 宋太宗时贪官需服劳役,即使大赦,也要遣回原籍,永不录用。从而说明应遵行先朝惩贪倡廉的好令典! 最后提出希望: “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 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全文夹叙夹议,对比强烈,说理透彻,要求具体,颇具警策与启示意义,是反腐倡廉、振兴国是的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