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斯年《公务员的苛捐杂税》原文

公务员的苛捐杂税

“惠而不知为政”的一个教训,是一切执行政务和作政务设计的人应该刻刻记住的!

给公务员一些苛捐杂税,总不能说是“惠”罢。然而据我所知,近来在食禄阶级中嚷成一片的强迫建设捐,最初发起者本是一番好意,要别人去尽发起者自以为当尽的义务,庶几可以生活简单而效能格外大,庶几可以减少人人自己的“孽”(按,此指sin不是罪过),不幸一到官僚手中,便觉这是一笔财源了,于是乎大有从自动的捐输,变为法定的征税之势。照常理说,凡所谓捐,总该是自动的,强征曰捐,不是法治国的习惯。偏是我们贵国的习惯,捐不由自捐,捐哉捐哉!

一月中,我到南京走了一趟,遇见的朋友无不叫苦。我这些朋友不消说都是公务员,也都是用其专门技能赚饭吃的诚实人。他们说:若认为这是在国难中,应该大家吃一样的饭,这是很好了,若以为国家薪俸的标准不妥,公然的改革好了。只是这般的把已许人之薪水而又收回,上个月捐东,下个月助西,使人家不知他的进款准数,不是“枉民”吗?

我觉得这番意思很有道理,我姑申说这番意思。

我想请教一个宪法学家,我们政府的存在,基于何种法权呢?若说是由于继承,则我们本是革命的政府。若说由于征服,则政府又焉得以爱国责人民?那么,还是免不了那不时髦的老话,我们政府之存在由于公众之认可。此虽不以代议的制度表现之,而北伐时代各地之望风归附,殊少神武可矜,虽是以道德的表现此意。既然如此,则政府之与人民,不论何一类人民,行动上应以“公约”为标准。此以国家之制定薪俸额,虽是颁布命令,实等于签订契约。契约付给公务员者,若不经对方之同意而剥夺之,则英美法治的国家必认为是“大路上行劫”。标榜法治,标榜近代化的政府,在这一点上要想想看。

现在公务员的薪俸标准,诚然不大妥当。最高级者,正俸八百,已不比欧洲国家少,而最低级仅数元,相悬太远。按之国民经济情形,重新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是该当的。任意兴捐却是不该当的!国家本有改革命令的自由,却没有强迫剥夺公务员法定利益的自由。

我曾经问过一位当局,这样的建设捐能省几何,他说:一年约三百五十万。为这三百五十万费如许多的事,冒如许多的不韪,是值不运的。用这三百五十万建设,是建设不出何等事业的。在政治的作用上,是有害无益的。且看这样建设捐一经实行,受影响者是何人。据报纸的报告,已决定的办法如下:一、百元以内者不捐;二、百元以上者用累进率;三、累进率甚大。例如薪额五百元者,应捐一百二十,加以原有之二十五元党员所得税,共捐一百四十五元,薪水便是三百五十五元。照这办法实施,小薪水者可免,犹算差强人意,而大薪水如八百元者,捐上二百元,犹无大碍,其有公费者,尤不受影响。所苦者只是专员技正,或上至司长下至科长一格的薪水,而大学教授恰在其内。这一阶段,在容纳专门技术人才的政府中,是极重要的,在近代式的政府中,是处理事务及发展专门事业或推行专门教育所必须依赖的。剥夺者偏是这一辈人,而大老官们无恙,岂可谓平?最近报上登载实业部吴鼎昌部长提议专门技术人员之待遇,应酌量变通一般公务员薪俸标准之限制,不受铨叙资格之限制,以便专门人才初任时即可给以适合其能力之报酬。我想,一个近代式的衙门,若想办理得名副其实,能举行近代式的政务,应该大多数是专门人才,甚少数是一般官吏(写字匠一类除外),上文所说专员技正或上至司长下至科长包括大学教授一个阶段恰是,至少当是,所谓专门技术人才。此一提案颇有其不可抹杀的理由,若一看铨叙规程,尤当痛觉若干现行规定之无理,而痛觉此举之必要。然而这个提案,在行使上似乎是与另一位部长所提议的建设捐是背道而驰的。从此可知我们的政府还谈不到一贯的政策。

这样办法的建设捐,施行后在公务员身上得何等效果呢?我想,必然地有下列结果。第一是怠工,至少也要减少工作的效能。政府权贵应该知道,诚实勤恳工作的人,必须安顿在较安定的生活上,不看重他的薪俸的公务员,每是不安分的公务员。不看重薪俸的公务员中,虽然也有中国式的理学家,中古式的圣人,古典式的斯多伊克,但这样人至少要在千人万人中得一人。不安分的公务员,对于这样“摸口袋”办法,或不过付之一笑,然而安分的公务员却不免疾首蹙额。因为中国社会,中国家庭,本与西洋不同,一人所入,多人共之。既宣布其薪额,自照此薪额作打算,既非因罪罚薪,又非不才失业,无端的每月作一紧缩计划,心中自然不平。每次领薪时,便是一回恼怒。“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言其劳也。“我入自外,室人交遍谪我”,言其苦也。正心诚意之命未行,离心离德之患先见。更有甚于此者,服务心不坚者,因此必别求救济,即无异为取巧兼差增一绝大策动力。公务员不当向国家取巧,所以凡公务员皆应用百分气力从其职守。国家不当视其公务员如草芥,所以政府不当在公务员的薪水上,打经常法律以外的算盘。有句俗话:“又要马跑,又要马不吃草”,是不可能的。马不好,换它;马不跑,打它跑,扣草却也是不当的。所以算起总账来,这样子捐,还是政府吃亏。

这一个问题,不该轻轻放过者,除上文所说“遵守契约”一个近代主义外,尤有一个要义。近代政治机构之运用,大多靠专门技术人员之为国家服务者。以德国为例,自帝政至今,由假立宪经共和到真专制,沧桑之变无数,然而其国家政务依叙进行不断者,因为内阁虽变,官厅不变,政策虽变,事务不变。在常变的政府中,有一不变的政府,即“秘务参议”(高级公务员常得之官衔)集团是也。此一现象,在德国固甚明显,在英法亦何尝不然。诚以必须如此近代式的处理专门政务,才可以办到。在中国有心人正当养成这一类的机构,使之精而益精,何苦为此建设捐,使之愈不上轨道?

至于与公务员待遇有关的财政整理政策,我也想到几件。

一、阔官们的分外待遇,真正太不成话了。

所谓公费,少者二三百,多者二三千,都是变相的薪水(至少大部分),这是公认不讳的。兼职不兼薪,却可兼公费。若说一部分的长官,应有公费,其数目亦应大减,最好是实报实销。至于长官以外的公费,现在有的部署下及司长,是大可一笔勾销的。尤有所谓特别费者,尤是不可知之谜。如前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之此项费用,每月八万,在去夏“冠盖往来”中成为平津一般谈资者,即其一例,其实此类多矣。此等费用向不报销,于是人言啧啧。我想不到这类费用为何不可报销?如求关防严密,尽有关防严密之法。例如组织一特殊机构,审查此项报销,附于监察院,或中政会,责以严守秘密有何不可?外国政府惯用秘密会,也是有报告的。至于大官及次大官的个人享受上,若扫荡一下,也大有可观。如所谓官舍及官舍中之“勤务”(有时包括厨夫,或言并有女仆)及官舍中一切杂费与用具。薪水既高,公费又大,何须更添这些腐败事迹?如把这些事件彻底清理一下,一年增加收入,岂止三百五十万而已!

二、重订公务员薪俸标准,使其上下相差不如今之大,以长官之阔绰,分润下层之书记办事员。

果然我们政府取一个社会主义的立场,大可把二百元以上的薪水一齐勾销。这是正正堂堂的办法,绝不同于建设捐一类近于欺骗的把戏,公正人应该不怨的。如嫌这法子过于积极,则将薪俸数目缩于五百元至五十元之间,未尝是办不到的方法。

三、推行普遍的所得税,而取消所谓党员所得捐。

所得税本是一个文明的税则,可以调剂贫富,早该实行了。而党员所得捐,本是北伐时代助党务工作及军务之捐输。今日党费出自国库,大可不必继续揩油了!

其实说来,裁些无用或不工作或重复的衙门,裁些无用的官,比这些建设捐把戏要急得多。国家财政纵不能因开刀而裕如,国家体面政治效率要增高得多了。

(原载1936年2月9日天津《大公报》星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