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
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
逻辑的误谬推理不问其内容为何,乃方式误谬之一种三段推理。至先验的误谬推理,则为其中具有先验的根据迫使吾人形式的推断无效结论之一类误谬推理。故此一类误谬推理乃根据于人类理性之本质而发生,虽无所害,但实为不能避免之幻相。
吾人今到达一并不包含在“先验的概念之总括表”中,但必视为属于此表(但丝毫无须变更此表或宣称其有缺陷)之一概念。此即“我思”之概念,或宁名之为判断。此为吾人所极易见及者,此种“我思”之概念,乃一切概念——亦即先验的概念——之转轮,因而在思维先验的概念时,常含有此种概念,且其自身亦为先验的。但此“我思”概念绝不能特有所指,盖因仅用以为引导吾人一切思维之属于意识耳。同时“我思”概念即令其不杂经验成分(感官之印象),但由吾人所有表现能力之性质,仍能使吾人区别之为两种对象。思维之我,为内感之对象,名之为“心”。其为外感之对象者,则名之为“肉体”。因之,“我”之一名词,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乃指其可名为合理心灵论者一种心理学之对象,盖因关于“心”,我今所欲知者,仅为离一切经验(经验更特殊的具体的规定我之内容),自此“我”之概念(在其存在一切思维之限度内)推理所能及者耳。
合理心灵论实从事此种论究;盖在此种学问中,若有丝毫关于我之思维之经验的要素,或我内部状态之特殊知觉与其“知识之根据”交 杂,则即非合理的而为经验的心灵论矣。于是吾人在此处乃见有宣称建立于“我思”之单纯命题上之学问。不问此种主张是否有正当根据,吾人固可依据先验哲学之性质进而论究之。读者不必以表现“关于自我之知觉”之此种命题实包有内的经验,以及建立于此命题上之合理心灵论,绝非纯粹的(即在此种程度内以经验的原理为其基础者)而反对之。盖此内的知觉不过纯然统觉之“我思”而已,乃至先验的概念,即由此统觉而使之可能者;诚以吾人在先验的概念中所主张者,乃“我思实体、原因”等等。盖普泛所谓内的经验及其可能性,或普泛所谓知觉及其与其他知觉之关系(其中并无特殊识别,或经验的规定授与吾人),并不视为经验的知识,而唯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知识,且应以之为研讨一切经验之所以可能者,此确为一种先验的探讨。如有丝毫知觉之对象(乃至如快或不快等)加入“自觉意识之普遍的表象”内,则立即使合理心理学转为经验的心理学。
故“我思”为合理心理学之唯一主题,其教说全部即由此主题而发展者。此种思维如与对象(我自身)相关,则仅能包含此对象之先验的宾词,盖因杂有丝毫经验的宾词,则将破坏此种学问之合理的纯洁及其离一切经验之独立性也。
此处所要求者仅为吾人唯以此种相异之点遵从范畴之指导,即因吾人之出发点为一所与事物,即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故吾人自实体范畴开始(物自身所由以表现者),经由范畴之系列退溯,但无须另行变更范畴表中所采用之顺序。因而合理心理学之主要论题(其所包含之其他一切事物,皆必由此等论题引申而来者)如下:(一)心为实体。
(二)就其性质言,心为单纯的 (三)就心在种种时间存在中言,心为数的同一,即单一(非多数)。
(四)心与空间中可能的对象相关。
纯粹心理学之一切概念皆纯由联结方法自此等要素发生,绝不容认任何其他原理。
此种纯为内感对象之实体,与吾人以非物质(lmmaterialitat)之概念;视为单纯的实体测与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实体之同一,所视为智性的实体者,则与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联结为一,则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当其与空间中之对象相关时,则与吾人以“与物体有交 相关系”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现思维的实体为物质生活之原理,即表现为心灵(anima)及表现为动物性(animalitat)之根据。动物性为精神性所制限又复发生灵魂不灭(immortalitat)之概念。
与此等概念相关联,吾人乃得先验的心理学(有人误以此为纯粹理性之学问)关于“吾人所有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四种误谬推理。吾人对于此种教说,仅能以“单纯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虚”之“我”之表象为其基础,不能别有所根据;此种表象吾人且不能谓之为一概念,仅能谓之为伴随一切概念之单纯意识而已。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现者,除等于x之“思维之先验的主体”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现。此种主体仅由为其宾词之思维知之,一离此等宾词,则吾人关于此主体绝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环中徘徊,盖因关于此种主体之任何判撕,无论何时,皆先已用此主体之表象而下判断者。至主体之所以有此固结不解之不便,实因意识自身非标识一特殊对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谓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称为知识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盖仅关于知识,吾人始能谓为我由此思维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之条件,即纯为我主观之性质者对于一切能思之事物应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断建立于此种貌似经验的命题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质必与自觉意识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质相同,此点骤一思之未有不觉其可惊奇者也。至其理由则如下:吾人必须必然的先天的以“构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事物之条件之一切性质”附与种种事物。顾关于“思维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经验,亦绝不能有丝毫表象,仅由自我意识始能表现之。故此类对象不过以我所有之此种意识转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仅能由此种方法始表现为“思维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题,今仅想当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觉”(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纯然可能性言之而已,盖欲审察自如是单纯一命题推理而来所能应用于此命题主体之性质(不问此主体实际是否存在)究为何种性质耳。
设吾人由纯粹理性所得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知识,根据于“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关于吾人之思维作用及自此等思维而来所有思维的自我之自然法则”等等观察,则将成立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此种经验的心理学殆一种内感之生理学,或能说明内感之现象,但绝不能启示“绝不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性质(例如“单纯”之性质)”,亦不能产生“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性质”之任何必然的知识。故此种心理学并非合理心理学。
今因“我思”(想当然用之)之命题,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断方式,且伴随一切范畴而为其转轮,故自此命题之推理,仅容许悟性之先验的使用,实显然易见者也。且因先验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经验之参杂,故吾人关于其论究进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颇有便益之预想。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纯粹心理学所有之一切宾词论究此命题。但①为简洁计,宜不分段落检讨之。
①自此“但为简洁计……”以下至289页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将附录于其后,见289页。
以下之通论,在论究之始,颇足辅助吾人检讨此种论据。我并不纯以我所思维者认知对象,仅在我——与一切思维由以成立之意识之统一相关——规定所与直观之限度内认知之。因之,我并不由于意识我自己正在思维而认知我自己,仅在我意识——所视为与思维之机能相关所规定——“关于我自身之直观”时认知之。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对象之概念(范畴),纯为——并不以应知之对象授与思维,因而亦不以我自己为对象而授与思维——之一种机能。对象非“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仅为“被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即我所有内的直观之意识(在其杂多能依据思维中统觉统一之普遍的条件而联结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断中,“我”为规定“构成判断者之一类关系”之“规定者主体”。
故必须承认常能以“我”——即思维之我——为主体及视为非“属于思维之纯然宾词”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实为自同的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非谓所视为对象之“我”对于我自己乃独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实体。后一见解(按即实体之见解)过于前一见解(按即常视为主体不属于任何宾词之见解)远甚,须有“非思维中所应见及之证明事实”或(在我以思维之自我仅视为其在思维之限度内)须有我在思维中所见及者以上之证明事物。
(二)统觉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为多数之主体,因而指逻辑上单纯之主体而言云云,乃已包含在“思维本身之概念”中者,故为分析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不指思维之“我”乃一单纯的实体。盖此种关于实体之命题,当为综合的。实体概念常与直观相关,直观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维之范围以外。但当吾人谓“我”在思维中乃单纯的之时,则吾人之所云云者乃就此思维之范围而言者也。在其他事例中须以多大劳力决定之者——即关于一切所表现于直观中者,何为实体,此种实体能否为单纯的(例如在物质之各部分中)——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虚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启即能直接授与我,自当令人惊奇。
(三)“在我所意识之一切杂多中我常同一不变”之命题,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为分析命题。但此种主体之同一(关于此种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识之者),并不与主体之任何直观相关(由主体之直观即能以主体为对象而授与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观所有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一人自身所有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间一”之意识而言,则此种主体之同一不能即指为人格之同一。仅分析“我思”之命题,不足以证明此种命题;故证明此种命题,吾人尚须有“根据于所与直观之种种综合判断”。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为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以与“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肉体亦在其中)相区别,亦为分析命题;盖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维为与我自身相异者。但我由此并不能知离去——表象所由以授与我者之——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种“关于我自身之意识”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仅为一思维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间形体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谓思维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绝不产生“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知识。此盖误以关于普泛所谓思维之逻辑的说明为对象之玄学的规定也。
如有先天的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其自身为单纯的实体,因而(自同一之证明方法推论所得者)人格与思维的存在不可分离,以及思维的存在者意识其存在与一切物质相分离而有区别”等等之可能性,则对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诚为一极大之障碍,殆为吾人所不能答复之一种反对论。盖由此种进程吾人应超越感官世界而进入本体领域;无人能反对吾人有权在此种领域中更进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运相临当有权永久占有之。
“一切思维的存在就本身言,为一单纯的实体”云云之命题,乃一先天的综合命题;此命题之为综合的,盖以越出其所由以出发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谓思维之上(即加之于思维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题之为先天的,盖以所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之宾词(单纯性之宾词)加之于其概念耳。于是由此所得之结论当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不仅如吾人以前所主张,乃与可能经验之对象相关及以之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后可能而后可以容许;今乃以之为能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者——此一种结论将断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认旧日之推理进程矣。但在严格考虑之下,吾人固未见其如是之严重危险。
合理心理学之全部进程为一误谬推理所支配,此种误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体以外所不能思维之者,亦即除为主体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此为实体。
一思维的存在-纯就其为思维的存在考虑之-除以之为主体以外不能思维之。
故思维的存在亦仅为主体存在,即为实体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关系中所能普泛思维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为可在直观中授与者。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仅在思维的存在之以其自身为主体,纯就其与思维及意识之统一之关系言之,并不亦就其与——思维的存在所由以成为思维对象之——直观之关系言之之限度内。故其结论及由误谬推理——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推理(pef 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所到达者。
吾人如忆及在原理之系统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体一节中之所论述者,则将此有名之论证归之于一种误谬推理,自见吾人之充分正当。盖在以上两处中所证明者,其自身能为主词存在而绝不能为宾词之一类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应用之任何对象——关于此种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无方法决定之——故此概念绝不产生知识。“实体”之名词如指“所能授与之对象”言,又若实体为产生知识之事物,则必依据一永恒的直观成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对象,唯由此实体始能授与,即为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不可欠缺条件。顾在内的直观中并无永恒者其物,盖“我”仅为“我所思维之意识”。故吾人若不超出纯然思维以外,吾人即无应用实体概念(即独立自存的主体之概念)于“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自我”之必然的条件。与实体概念联结之单纯性概念,因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丧失亦随而消灭;转变为普泛所谓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逻辑上之质的单一性,此种单一性不问主词是否为复合,皆应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