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3]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第6节 有关这一原则以及它的两种意义之区别的最早论述
关于整个认识的这样一个如此根本的原则之或多或少较为确定的一抽一象表达,肯定在很早的年代即已出现,因此难以确定这种表达最早始于何时,不过话说回来,即使能够确定也没有多少必要一性一。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常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理而提起,但他们谁都没有正式地把它表达为一个主要的根本法则。因此,同我们所处时代的批判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柏拉图更崇尚与善恶之认识相对立的天真状态,他以一种质朴的口吻说:“所有的生成物都是由于某一原因才产生的,这是必然的;因为,如若不然,它怎么可能产生呢?”①然后,他又说:“一切生成物必定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原因而产生。”②普鲁塔克在其著作《论命运》的结尾部分,从斯多葛者的主要命题中引述如下:“看来尤其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没有事物无因生成,而且(任何事物)都要依据先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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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40页。
②参见柏拉图:《蒂迈欧篇》第302页。
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类。但是,这种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引用、解释这种分法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到根据和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近似于概念一性一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认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不会忽略这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而,对他来说,再也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一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至少未被彻底地把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驳论证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理。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据;因为这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一性一,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一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实因果律时指出:“断言不存在原因的人,他的断言或者没有原因,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自相矛盾,毫无真理可言;如果是后者,那断言本身即证明存在着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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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形而上学》Ⅳ.c.1。
②参见霍布斯:《论物体》第2部分第10章,第7节。
③参见《植物学》Ⅰ.第816页。
④塞克斯都·恩披里柯(SextusEmpiricus,活动期约为3世纪初),哲学家、历史学家。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寻找一个根据作为一个结论的依据和追问一个真实事件产生的原因之间,古人尚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因果律在他们看来是无可怀疑的公理,苏阿茨就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确实自在自为的。”①同时,他们忠实地坚持前面引述过的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但是,至少就我所知,他们同样没能对我们这里所谈的这种区分的必然一性一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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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苏阿茨:《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争论12,第1节。
第7节 笛卡尔
即使卓越的笛卡尔,这位由于给予主观的反思以第一推动力,因而成为现代哲学之父的人,我们发现他也不免陷入难以解释的混乱之中;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些混乱对于形而上学造成了什么样严重和可悲的后果。在《第一哲学沉思录》中“对第二组反驳的答辩”①里的公理1中,他说:“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他本一性一的无限一性一就是原因或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他本应该说:上帝的无限是一个逻辑根据,从而上帝不需要原因;然而,他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而且完全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公正地说,正是他的意图损坏了他的悟一性一。因为凡是因果律需要一个原因的地方,他都用一个根据加以替代,这是由于使用后者不会直接导致超出它之外的东西,前者则不然。因此,靠这一公理,他为通向本体论证明上帝存在扫清了道路。这确实是他的首创,安瑟伦不过是以一种综合的方式提出了这种证明。紧跟在这些公理之后(我引述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就开始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正式的、非常严肃的论述,事实上,这个证明已经包含在公理之中,如同小鸡已经包含在经过一定时间孵化的鸡蛋之中一样。因此,在他物需要存在因时,无限就已经包含在神的概念中——神是通过宇宙论证明介绍给我们的——足以代替原因,或者,按照证明本身已表明的:“在一切圆满本质的概念中就包含有它的存在。”②这样,它就成为魔术师熟练的把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充足根据律的两个主要含义的混淆才得以直接表现在“上帝的崇高荣誉”之中,甚至连亚里士多德也不例外。
然而,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仔细考察这一著名的本体论证明,就会发现这一证明确实是一个颇具魅力的玩笑。在这种或另一种场合中,在所构想出的一个概念中,把各类属一性一都塞一入其中,在所有这些属一性一中,无论如何要包括本质的现实一性一或存在,不管采取公然声明的形式,还是碍于面子隐藏在其它属一性一中,如至善、无限,或者类似的东西。然后,就是众所周知的事了——从一个给定的概念中,概念的这些本质属一性一(即没有这些属一性一,概念就无从想象),以及对于这些属一性一自身仍为本质的属一性一,可以通过纯粹的逻辑分析而得出,因而是逻辑真理,即它们的认识根据就在这个给定的概念中。因此,现实一性一或存在这一属一性一现在就可以从这一任意的思维概念中得出,与之相应的客体也就立即被假定为是独立于这一概念之外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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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第一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庞景仁译。
②《第一哲学沉思录》公理X,有所改动。
“思维若非如此锐敏,
岂不被人呼为愚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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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席勒的《华伦斯坦三部曲·小短笛》第2幕第7场。
终究,对这类本体论证明最简单的答复是:一切都依赖于由之得出的概念的根源:假如它是从经验中得来的,一切都好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客体存在毋庸进一步证明;倘若相反,它就是从你的头脑里生出的,它的所有属一性一都归为无用,因为它是一个纯粹的幻想。不过,神学为了在哲学的领地上立足,就需要籍助于这类证明,虽然与哲学并不相干,但它总想打人,因此,我们就对神学的主张形成一种令其不快的成见。但是,哦,我们不禁要对亚里士多德那深具预见的智慧惊叹!他虽然从未听说过这种本体论证明,然而,他似乎能够通过黑暗正在降临的一陰一影察觉到这一学术骗局,因而急切地要切断通往这一骗局的道路,他严肃地表明①,解释事物和证实事物的存在不同,两者永不相合;因为我们一个是用来知道它要说明什么,另一个用来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事物。他郑重地宣告,好像是对未来的预言,意思是说:“存在永远不可能属于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明白谢林先生1809年的《哲学著作》第一卷第152页中在对本体论冗长的注释里所表现出来的崇敬是多么超乎寻常。我们甚至可以从中看到某些仍然非常具有启发一性一的东西,即德国人是多么容易由于冒失和狂妄自大的自吹自擂而欺哄自己。但是,对于像黑格尔这样一个十分可怜的家伙,他的冒牌哲学不过是极度扩张的本体论证明,让他承担捍卫本体论证明而反对康德的任务,本体论证明本身应该为拥有这种同盟感到羞愧,无论其表现程度多么轻微。对于这些给哲学带来耻辱的人,怎么能让我稍具敬意地同他们讲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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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第7章。
第8节 斯宾诺莎
虽然斯宾诺莎的哲学主要在于否定了由他的老师笛卡尔确立的上帝与世界以及灵魂与肉一体之间双重的二元论,但是,在混淆和互换根据和推论之间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上,斯宾诺莎仍禀承着他的老师的特点。在建构他自己的形而上学时,他从这种混淆中所利用的东西甚至超过了笛卡尔,因为这种混淆构成了他整个泛神论的基础。
一个概念内在地包含一着它的所有属一性一,以致这些本质属一性一可以明显地通过纯粹分析判断而得到:这些本质属一性一的总和就是这个概念的定义。因此,这个定义只是在形式而非内容上与概念本身不同;因为它由之而构成的判断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所以,就这些判断表现这个概念的实质而言,这些判断在这个概念中都有自己的根据。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些判断看作为这一概念的推论,这一概念则被看作为这些判断的根据。一个概念与建立在它之上并且可以轻易籍助于分析从中得出的判断之间的这种关系,恰恰就是斯宾诺莎所言称的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实体与它的无数的属一性一之间的关系(神,或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一性一——神,或者神的一切属一性一)①。因此,这就是根据对推论的认识关系。而真正的一神论(斯宾诺莎的一神论只是名义上的)假定原因与它的结果有关,在这种关系中,原因不同于而且与推论相区别,这不仅表现在我们考察它们的方式上,而且从其本质方面考虑也确实如此,因此,就它们本身而言,永远也不相同。因为上帝这个词,其合理的用法应当是眼前这样一个世界的原因,不过,已经使其人格化了。相反,非人格化的上帝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即使如此,按照斯宾诺莎的说法,他还要保留上帝这个词以用来表达实体,并且明确地把它称为这个世界的原因,因此,他除了通过彻底地把这两种关系相混淆、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搞混乱之外,别无它法。我们只要留心下列几段话即可证实这一说法。
“(三)应该注意,凡任何存在的东西,必然有其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的原因。(四)最后必须注意,一切事物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物本一性一或界说之内(这是因为存在属于那个事物的本一性一),必定包含在那物自身之外。”②在最后的论辩中,他说的是一个“能产生结果的原因”③,而其本身则从结果中显现出来,但是在开始的时候,他说的却是一个纯粹的认识根据的问题。然而,在他看来两者是一样的,用这一办法,他就可以进而把上帝和世界视为同一,这才是他的目的。这已是他惯用的方法,禀承于笛卡尔。他用一个不依赖于它物的原因替代了在某一给定概念中的一个认识根据。”从神的本一性一的必然一性一,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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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1,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商务商书馆,1960年出版,贺麟译,第10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3,附释3。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同上,第8页。
③贺麟先生译为“致动因”,拉丁文为“causaefficiente”参见《伦理学》中译文,第18页“绎理—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effieiente)。”
④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第17~18页。
同时,他称无所不在的上帝为世界的原因。“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①“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②“神不仅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③“从任何一个概念,必然有某种结果随之而出。”④以及“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不能被消灭的。”⑤证明。“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⑥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概念不包含任何与它的定义,即与它的所有属一性一的总和相矛盾的东西,那么,一个存在也不可能包含任何会成为其毁灭之原因的东西。这一观点在命题11之第二十略显冗长的证明中达到顶点。在这里,他把足以破坏或消灭一个存在的原因与包含在它的定义中并因此毁坏了这个定义的矛盾相混淆。他在这里混淆原因(cause)和根据(reason)的要求变得如此迫切,以致他永远不可能单独说“causa”或“ratio”,而总是觉得有必要表达“ratio”或“causa”⑦。因此,在这同一个页码上,这种情况的出现竟有8次,这不是为了遮掩又是为何呢?当然,笛卡尔在对待上而所提到的公理时,也不可能有别的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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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上、命题36,证明,中译本第33页。
②同上,命题18,中译第21页。
③同上,命题25,中译本第25页。
④同上,第三部分,命题1,证明,中译文第91页。
⑤同上,第三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97页。
⑥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4,证明,中译本第97页。
⑦原文是“causaorratio”,“ratioseucausa”,“seu”相当于英语中的“or”,“causa”相当于英语中的“cause”,“ratio”,相当于英语中的“reason”。
这样我们就可公正地说,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不过是笛卡尔本体论证明的实现。首先,他采用了笛卡尔本体论的神学命题,这一点我们在上面曾提到过,“正是上帝本一性一的无限一性一,才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原因或理由”,①一开始就总是用实体代替上帝;然后,他以“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所以它必定是自因”②结束。因此,正是笛卡尔用来证明上帝的同一个论据,被斯宾诺莎用来证明世界的存在,——因此,这个世界不需要上帝。在命题8的第2个附释中,他更加显明地进一步表露了这一思想:“正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一性一,所以它的定义必然包含它的存在,因此只就实体的定义,就可推出它的存在。”③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实体就是世界。他在命题24的证明中表达了同样的意义:即在它的定义中“因为一件事如果就其本身来看其本身就包含存在,那么它就是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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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5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7,中译本第6页。
③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8,附释二,中译本第9页。
因此“causaorratio”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ratioseucausa”可理解为“根据或原因”。
对于笛卡尔仅从观念的和主观的意义上闸述过的东西,即对我们来说只具有认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为了证实上帝的存在——斯宾诺莎却采取了实在的和客观的意义,用来说明上帝与世界的实在关系。在笛卡尔看来,上帝的存在包含在上帝的概念中,因此,它就成为现实存在物的理由;在斯宾诺莎看来,上帝本身就包含在世界之中。这样,在笛卡尔看来只是作为认识根据的东西到斯宾诺莎那里就变成为事实根据。假如前者在本体论证明中说明了上帝的存在是上帝本质的衍生,后者则把此转化为自因,而且鲜明地以“所谓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概念]即包含存在。”作为他《伦理学》的起句,而对亚里士多德的警语存在绝非本质充耳不闻!这样,他就把根据和原因完全混为一谈了。如果新斯宾诺莎主义者(谢林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等等)经常对自因表现出过分严肃的不切实际的敬慕,因为他们惯于把言语当作思想,而在我看来,自因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是让我们把“前”与“后”不分,这无异于强求我们任意割断永恒的因果锁链——简言之,这就酷似那个奥地利人的做法,由于够不着紧戴在头上的平顶筒状军帽上的扣子,要把扣子扣上就爬到椅子上去系扣子。我们以闵希豪主男爵①作为自因的标签是最合适不过的了:骑在马背上的闵希豪生男爵正往水里下沉,为了把他自己和马从水里拉出就用腿夹一紧了马,用自己的辫子往上拉。其原理就是这个格言: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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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闵希豪生男爵(BaronMuünchhausen,1729.5—1797.2),德国乡绅,以擅讲故事闻名。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我们在这里可以找到斯宾诺莎从这个命题中得出的结论:“从任何一物的定义里,理智都可以推出这个定义事实上必然推出的许多一性一质,无限多的事物的无限多的样式是来自于神的本一性一的必然一性一。”①因此毫无疑问,上帝与世界的关系就同概念与它的定义关系一样。这一推论,“神是万物的致动因”,就与此直接相关。这已经把根据和原因混淆到极点,造成的后果也最为严重。这 倒 反而表明了眼前这篇论文的重要一性一。
在把这种混淆推向高一潮的第三步中,谢林先生确实起到了一点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去两个伟大的心灵之所以陷入到这些谬误是因为思维不够清晰。笛卡尔在面对不可抗拒的因果律的要求时,以根据代替他所需的原因,以便把问题解决,免除他的上帝所面临的困窘;斯宾诺莎则从根据中找到一个实在的原因,即自因,从而他的上帝成为世界本质:现在谢林却要使根据和推论在上帝本身中分离②。这样,他通过把问题提高到根据和推论之实在的、实体的这一高度,并且通过引向上帝中的某些东西,使此混淆具有更强的一致一性一,他说“此物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他最初的根据,或者是根据(abyss:深渊)之外的根据”。这真是一种当之无愧的赞赏。——我们知道,谢林所有的无稽之谈都来自雅各布·博姆的《对地球和天体之谜的总诠释》,但是,在我看来较为鲜为人知的是博姆这种谬论究竟来自何处,以及所谓“深渊”的真正诞生地又在何方。因此,我现在冒昧地谈一谈:它是“βCθós”,即“abyssus”,“vorago”,无底洞,瓦伦丁尼安信徒③之根据之外的根据,在寂静中——与深渊共本质——产生智力和世界,如伊伦诺斯的下列文字所述:“因为,据他们说,在那看不见的无名高处,就有一个先在的以安(Eon);他们又把它称之为先前本原、始祖和深渊。——它存在着,无形无整、不可理喻,且不生不灭,在绝对的静谧肃穆中逝去了无尽的长世;思想与他同在,他们又把思想称之为典雅和寂静。这一深渊曾想到从自身抛射一出万物的本原,把被抛之物——他一意要抛出的——送入与自己同在的寂静之中,就像一精一子进入子一宫一样。寂静纳入一精一子后受孕,产生理智,跟抛射物相像且相等,唯独它能神领父亲的伟大。他们又将理智称为唯一的生成者,万物的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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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斯宾诺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18页。
②参见谢林:《关于人的自一由的论文》。
③瓦伦丁尼安信徒(valentinians),二世纪时的宗教异端。
这肯定是雅各布·博姆设法从“异端史”中所了解到的,而谢林先生又未加思索地从他那里承袭了这一看法。
第9节 莱布尼茨
莱布尼茨是第一个正式把充足根据律当作整个认识和科学的一个主要定律加以论述的人。在他的著作中,到处可见他对这一定律所作的浮夸的说明,他洋洋自得,仿佛是他发明了这一根据律。然而,他对根据律的所有说明,概言之无非是:任何事物之所以如此必有一个充足的根据,否则就不存在。或许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这一定律。毋庸讳言,他偶尔也提到了它的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对此特别地强调,或者在别处加以贴切的解释。对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哲学原理》第32节,但在法文本名为“单子论”中的解释要好一些:“按照充足根据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充足的根据,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真实的;表述得明白点,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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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照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4节,以及第125节中给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节 沃尔夫
第一个明确区分这一定律的两个主要含义并且详尽论述它们之间的不同的人是沃尔夫。然而,像现在的一习一惯做法那样,沃尔夫没有把充足根据律放在逻辑学,而是放在本体论中。他确实在第71节中力陈莫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混为一谈的必要一性一,但他也确实没有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何在。把它们之间的区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因为他在“充足的根据”这一章的70、74、75、77节中,为了证实充足根据律,引用了一些关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这种区别,就该在这本书的“原因”这一章中引用这些例子。在我们所谈到的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类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阐明了认识的理由(第876节,认识律),我们已说过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这一部分,然而这些例子却有助于说明在第881~884节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认识律和因果律之间清楚且确定的区别。他继续说道:“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一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划分为三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一性一的理由;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一陽一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一性一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一性一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最后一个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假如它有一点意义的话,就该是,可能一性一在于与我们先天认识的一般条件相一致,康德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从这些条件中,就沃尔夫所举的石头例子而言,我们知道,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接着另一状态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一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发现,作为结果,石头呈现出热的状态;作为原因,石头所居的状态是,石头在变热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热容量和与游离热量相接触。这种状态里,沃尔夫把先谈到的这一状态一性一质称之为存在的理由,后谈到的称之为发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决于下面事实所引起的一个错觉:就石头而言,这些条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就会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条件的发生。石头应该是这样的,即从化学构成上它具备这样一种素质,自身带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热量,从而具有与它自身的特定热量成反比的热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与游离热量相接触,成为此前一连串原因的后果,这些原因都是“发生的理由”;但是,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因此,他的说明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要费一点神讨论得如此仔细,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另一部分原因是这一解释有助于推进对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们已说过的,沃尔夫划分出了一个认识的理由,而且还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第11节 沃尔夫和康德之间的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赖马鲁斯在他的《理智论》第81节划分为:1.内在根据,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解释一致,如果不把仅运用于概念的东西转移到事物中的话,这种解释甚至可运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根据,即原因——第120节,以及之后诸节,他把“认识的理由”正确地界定为这一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在第125节的例子中,他却把它与原因混为一谈。
兰伯特在《新工具论》中,没提到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现出他已认识到认识的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①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真理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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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兰伯特:《新工具论》第一卷,第572页。
普拉特纳在他的《格言》第868节中说:“我们在认识中称作为根据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根据,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推论。”因此,他认为原因和结果与我们思维中的根据和推论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有类似的关系,例如,本质与偶相跟主体与属一性一的关系,又如客体的特一性一与我们对此特一性一的感觉的关系,如此等等。我认为无驳斥此看法的必要,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出判断的前提和结论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认识完全不同;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对于一个原因的认识可以成为用来说明结果的判断根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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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比较本书的第三十六节。
第12节 休谟
在这个严肃的思想家之前,没有任何人怀疑过下列问题:以因果律出现的充足根据律是首要的,而且先于万事万物。因为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即它存在于上帝和命运之中,又通过自身而超越它们;而任何其他东西,例如,思考这一原则的知一性一,还有整个世界,以及任何可以成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原子、运动、创世者,等等——都要与这一原则取得一致,而且要依赖于它。休谟是第一个想到探究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权威,它的根据何在的人。我们都知道他得出的结论:因果是指我们在时间中经验地直观到的事物和状态的继起,一习一惯使我们熟悉它们。这些结论的荒谬之处显而易见,也不难以批驳,但它的价值很值得一提,那就是问题本身为康德的深入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康德研究的起点,由此形成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一性一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第13节 康德和他的学派
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的主要论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为《论允许我们省却整个纯粹理一性一批判的发现》这本小册子中的第一节A中。他在这里极力强调“认识的逻辑(形式)原则‘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具有根据’,和先验(内容)原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具有原因’”之间的区别,他在与埃伯哈德的争论中提出这种观点,反对埃伯哈德把两者看作是同一的。——我打算在给出唯一正确的证明之后,专门找地方进一步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
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引导,致使一批逻辑学家投入到康德学派中;霍夫鲍尔、玛斯、雅各布、凯斯维特,还有其他的人,都严格地明确了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凯斯维特,十分令人满意地说道①:“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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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凯斯维特:《逻辑》第一卷,第16页。
②同上,第60页。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康德的论敌甚至更加强调这种区别。舒尔茨③对把充足根据律与因果律相混淆怨气十足。萨洛蒙·梅蒙④对人们奢谈充足根据律而不予说明表示遗憾。同时指责康德⑤不该从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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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G.E.舒尔茨:《逻辑》第19节,注释1,以及第63节。
④Sal.梅蒙:《逻辑》第20~21页。
⑤同上“序言”第XXIV页。
雅可比说⑥,由于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概念,幻象就产生了,因此而导致各种错误的推测;随后,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他这里发现,较之严肃哲学,他更多地喜欢使用自鸣得意的文字游戏,对他来说这是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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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雅可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信》,附录7第414页。
我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导入格言》第184节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终把根据和原因区别开的,这一思路展开在马库斯和谢林的《医学年鉴》第1卷第1册中。我们从这里知道,重力是万物的根据,光是万物的原因。我之所以在这里谈到这个问题只是出于好奇;因为这类随意的谈话本来不屑在真正严肃坦诚的探索者那里占据一席之地。
第14节 论根据律的各种证明
我们仍要记述对于充足根据律所进行过的各种证明之没有成果的尝试,这些证明大都含糊不清: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页中的证明,以及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的重复,都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反驳,因为很显然,这种证明是一种文字游戏。普拉特纳①和雅各布②尝试使用其它证明,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出证明所陷入的魔圈。我打算进一步论述康德的证明,这在前面已经说过。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不能证明的,相反,亚里士多德的评论③:“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可以同样地运用于所有的这些证明。因为每一个证明都与已被确立了的某些东西有关;而且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一性一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一性一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题得到。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论这类真理,它们属于如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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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拉特纳:《格言》,第828页。
②雅各布:《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第38页(1794年)。
③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iii.6,并与“后分析篇”i.2相对照。
寻求充足根据律的证明是件荒谬绝伦的事情,这种想法表现出了理智的匮乏。每一个证明都是对已被确定了的判断之根据的论证,此判断完全是凭着这一论证获得其属一性一的真。这样一种根据的必然一性一是由充足根据律确切表达了的。假如我们寻求根据律的证明,或换言之,论证它的根据,那么,我们即已假定了它是真的,而且,我们的需要完全建立在这种假设上,因而,发现自身迷惑在我们需要证明的证明之魔圈中。